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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組織規程規範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之任務、職掌、權責及組織編制,旨在使該中心有效執行國土測繪業務,提供準確之地理資訊,以支援國家建設及社會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2-02-15・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測繪業務,特設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四級機關,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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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測繪規範、測繪方案、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之研擬。 二、基本測量之執行及成果管理維護。 三、衛星基準站即時定位系統之規劃、建置、營運及管理維護。 四、全國性地籍測量、地形測量、海域測量之執行及成果管理維護。 五、國土測繪資料庫之規劃、建置、管理維護及整合流通。 六、其他有關國土測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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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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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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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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