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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中區老人之家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中區老人之家辦事細則規範了中區老人之家的設立、組織、業務辦理及管理等事項,目的是為了提供老人適切的居住環境及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7-21・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中區老人之家(以下簡稱本家)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 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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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主任綜理家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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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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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家設下列課、室: 一、社會工作課。 二、養護課。 三、遊民收容課。 四、行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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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社會工作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院民收容案件之調查、審核及個案資料之建立。 二、院民生活諮詢及福利服務。 三、院民團體工作、文康活動之推動與外界捐贈、參觀表演活動之聯繫及 接待。 四、輔導工作人員在職研習方案之策劃與執行及社會工作之研究。 五、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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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養護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院民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考核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院民資料之管理及登記。 三、院民環境整潔美化及康樂活動之倡導。 四、院民生活護理及養護老人臨床治療之護理。 五、院民護理紀錄與衛生教育及感染控制。 六、執行醫囑與醫療器材、敷料之消毒、供應及保管。 七、其他有關養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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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遊民收容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遊民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與考核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遊民資料之管理及登記。 三、遊民環境整潔與美化及康樂活動之倡導。 四、遊民知識之傳授。 五、其他有關遊民收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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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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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家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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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家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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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家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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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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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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