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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辦事細則規範了中區兒童之家的設立、組織、業務辦理及相關事項,目的是為了妥善安置及輔導兒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7-21・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以下簡稱本家)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 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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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主任綜理家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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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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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家設下列課、室: 一、社會工作課。 二、保育課。 三、衛生保健課。 四、行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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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社會工作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會工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家童入退家調查、戶籍登記遷移及異動通報。 三、家童個案資訊管理系統之維護管理及資料統計分析、報告編製。 四、家童心理輔導及個案調查紀錄保管。 五、家童升學、生涯規劃及社會生活之指導。 六、家童家庭訪問聯繫及退家家童之追蹤、訪視。 七、兒童收養服務。 八、推動社會福利社區化及外展服務工作。 九、外界慰問參訪、志願服務及社會資源之結合、運用。 十、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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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保育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保育工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家童生活照顧、安全防護及福利措施計畫之執行。 三、家童生活紀錄及個案輔導紀錄。 四、家童文康休閒、才藝等活動之規劃輔導。 五、家童學業成績、行為表現查考及情緒輔導。 六、保育人員在職訓練。 七、附設托兒所業務之推行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保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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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衛生保健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保健工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家童疾病檢傷、意外傷害緊急處理及護送就醫。 三、傳染病防疫。 四、家童心智發展評估及早期療育。 五、家童預防接種、衛生教育及健康檢查。 六、家童健康資訊管理系統之登錄。 七、環境衛生、飲食衛生之督導及飲用水檢驗。 八、藥品、醫療器材之請購保管。 九、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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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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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家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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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家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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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家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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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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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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