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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洗筷衛生標準
一句話看懂
免洗筷衛生標準規範了免洗筷的生產、製造、包裝、儲存、運輸及銷售等過程中的衛生要求,目的是為了確保免洗筷的衛生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8-20・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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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免洗筷,係指以竹或木為原料經加工製成後,不再經洗滌即可供使用之筷子,為一次性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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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免洗筷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蟲蛀、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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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免洗筷中二氧化硫殘留量應為五○○ ppm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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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免洗筷中不得檢出含有過氧化氫及聯苯等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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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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