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案解讀
立委
委員會
政黨
選舉
公投
金主
民調
連署
測驗
AI問
搜尋
法律主題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其他
›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一句話看懂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規範光碟製造業者的許可申請、許可條件、許可證管理、生產及銷售申報等事項,目的在於管理光碟製造業、維護產業秩序並保護相關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1-01-07・共 1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光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依本辦法事先申請許可,始得為之。 事業製造空白光碟,應事前申報。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有二個以上製造場址者,均應分別申請製造許可文件,並揭示於光碟製造場址之明顯處所。 同一場址有二家以上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或空白光碟,場區內應具備獨立之出入口及完整隔間,始得申請預錄式光碟製造之許可或製造空白光碟之申報。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事業申請預錄式光碟製造之許可,或製造空白光碟之申報,應檢具文件向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或委辦之行政機關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申請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事業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光碟製造場所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事業負責人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情事之具結書。 五、製造預錄式光碟計畫書。 六、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得免附具。 七、同一場址有二家以上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提供足資證明場區有獨立之出入口及完整隔間之相關文件。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主管機關就前條文件書面審查無誤後,應核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 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後,應向檢察機關查詢事業負責人有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之情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製造空白光碟申報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報書。 二、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得免附具。 三、同一場址有二家以上事業製造空白光碟,應提供足資證明場區有獨立之出入口及完整隔間之相關文件。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事業經核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後,如有變更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記載事項時,應檢具變更申請書事先申請變更。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事業負責人、事業負責人住所或居所、製造場所負責人、製造場所負責人住所或居所變更者,應於取得變更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換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 一、換發申請書。 二、變更同意函影本。 三、變更後事業負責人或變更後製造場所負責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變更事業負責人者,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情事之具結書。 五、原核發之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影本。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事業名稱、營業所、光碟製造場址變更者,應於取得變更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換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 一、換發申請書。 二、變更同意函影本。 三、變更後之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得免附具。 四、原核發之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影本。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刪除)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
(刪除)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3 條
本辦法申請書、申報書、計畫書、具結書、變更申請書及換發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
其他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