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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收費標準規範了申請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的收費項目和金額,目的在於建立公正透明的認證收費制度,以確保經紀業認證的品質和公信力。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10-21・共 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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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內政部受理申請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申請人應繳納下列規費: 一、資格審查費:每一經紀業繳納新臺幣四千元整。 二、實地審查費:資格審查通過者,依實地審查之營業處所數計,每一處 應繳納新臺幣六千元整。 三、證書費:實地審查通過者,得申請發給認證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整;補發、換發每張新臺幣五百元整。 四、標章費:實地審查通過者,得依營業處所數申請發給標章貼紙;每張 新臺幣一百元整;補發、換發標章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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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前條規定繳納規費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 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但前條第二款之實地審查費,有應繳資料 不齊,經限期補正未補正,或開始辦理實地審查前申請撤回者,所繳規費 全額退回;於開始實地審查後申請撤回者,應就未審查之營業處所辦理退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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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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