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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辦法

一句話看懂
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辦法規範海外僑民在國內就醫的保險相關事項,目的在於提供僑民在國內就醫時的醫療保障,確保其就醫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12-26・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僑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維護僑生健康,使在學僑生傷病時醫療獲 得保障,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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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參加資格之僑生,應依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其就讀於 臺灣地區各國民小學以上學校者,應自行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除 由本會補助百分之五十,於每學期入學註冊後,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檢送之 在學僑生投保名冊一次撥付該局外,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不符合全民健康保險參加資格之僑生,其就讀於臺灣地區各國民小學以上 學校,且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自抵臺註冊之日起,應參加僑生傷病醫療 保險四個月 (以下簡稱僑保) ,並遵守本會與承保機構所訂之契約規定: 一、經大學、僑大先修班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或教育部分發有案。 二、自行來臺,經本會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有案。 三、分發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 前項規定,於港澳地區學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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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僑保保險費由本會洽商承保機構定之。 前項保險費,由本會補助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由投保僑生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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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僑保保險費之給付,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本會補助部分,於每學期僑生入學註冊後,憑學校在學僑生名冊一次 交付承保機構。 二、僑生自行負擔部分,由教育部規定各級學校在每學期入學註冊費用內 ,加列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費科目代收。 三、學校代收之保險費,於註冊完畢後一個月內,由承保機構備具領據, 逕向學校辦理領款手續,並將僑保證填交學校轉發投保之僑生。 遲到註冊之僑生,由學校函轉承保機構,依前項規定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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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參加僑保之僑生,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均可憑僑保證、醫療證明單及學生 證,至承保機構在國內之各特約醫院就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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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承保機構應在各僑生就讀學校之所在地特約設備完善之醫院,為參加僑保 之僑生診療傷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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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參加僑保僑生至特約醫院診療之門診、急診掛號費,均應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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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參加僑保僑生因傷病必須住院時,一律以三等病床為限;如無三等病床, 經承保機構同意,得住二等病床,俟有三等病床,即行遷往;如有自行超 等住院者,其超等費用,應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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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已繳付僑保保險費之僑生因故中途休學或退學者,其在保險有效期間內, 仍享有保險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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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僑生辦理僑保之要保手續及傷病醫療規定,由本會及承保機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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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僑保證不得塗改或借予他人使用;違者,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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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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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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