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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工讀金辦法
一句話看懂
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工讀金辦法規範僑務委員會補助海外僑生來臺就學期間之工讀金相關事項,目的是協助經濟困難之僑生順利完成學業。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08-15・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僑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補助來臺就學之清貧僑生,解決生活上之 困難,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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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工讀金之補助以海外保送、在港澳地區考取大專院校及自行來臺經本會函 請教育部介考有案之清貧在學僑生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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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僑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工讀金: 一、享有公費並同時獲得其他獎助金者。 二、能自備費用往其他地區渡假者。 三、犯刑事案件經法院依法判刑未受易科罰金或緩刑宣告者。 四、上學期記大過一次以上者。 五、上學期工讀績效經學校考評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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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工讀僑生名額及每人每月補助金額由僑務委員會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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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學校辦理僑生工讀時,對其工作之安排,宜在不影響課業之原則下,由 各校自行訂定細則實施,並抄送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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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學校所需僑生工讀補助金由本會根據在學僑生人數及有關資料因應需要 核定數額,每年分四期 (三個月一期) 撥付備用,此項工讀補助金應覈實 辦理,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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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各學校清貧僑生除依照規定向學校申請工讀補助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 會請求特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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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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