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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聘用顧問辦法
一句話看懂
僑務委員會聘用顧問辦法規範僑務委員會聘用顧問的資格、程序、權利義務及管理事項,目的是充實僑務委員會功能,廣納各界賢達提供專業意見,以推動僑務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05-30・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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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顧問名額定為一百人至一百五十人,就海外各地華僑中遴選聘用之,但必 要時得酌予增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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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顧問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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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聘為本會顧問。 一、對海外僑社福利著有貢獻,有具體事實成績者。 二、忠愛祖國,出財出力,著有成績者。 三、對於僑務有深刻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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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 一、言行違反國家利益者。 二、曾受刑事處分者。 三、有不良嗜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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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顧問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僑政設施之建議。 二、關於華僑情況之調查報告。 三、受本會託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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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顧問任期定為二年,期滿自動解聘。必要時並得隨時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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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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