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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僑務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僑務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的組織、職權、任務及運作程序,旨在確保法規的制定、審議及修訂等工作得以有效推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08-30・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僑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會組織法第十八條規 定,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法規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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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法規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法規之修訂、審議及闡釋事項。 三、法規資料之蒐集、建立及管理事項。 四、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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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法規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委員長指定副委員長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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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法規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本會委員長就本會參事、有關業務單位主管 及專門人員派兼之。必要時並得就專家學者聘兼,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 、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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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法規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若干 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督導,辦理法規會業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會現行員額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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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法規會視業務需要,舉行不定期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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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法規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 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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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法規會開會時,得邀請本會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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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法規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委員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 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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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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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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