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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一句話看懂
僑務委員會會議規則規範了僑務委員會會議的召開、議程、表決、會議紀錄等相關事項,目的是為了確保會議的順暢進行和決議的有效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08-30・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據僑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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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會議依照本會組織法第三條之規定由委員長副委員長及委員組織之。 以委員長為主席,委員長因事不能出席時,指定副委員長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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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會議決議以出席委員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開會時出席委員應親 自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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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會議應編製議事日程,分送出席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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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會議主席對於重要議案得請委員若干人先予審查,並提出報告後交付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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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會議決議案應交本會有關主管單位切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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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在中央政府所在地舉行,必要時並得在海外擇地或分區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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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會議召開時,出席委員往返交通及膳宿等有關事項應由本會編列預算 奉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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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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