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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僑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一句話看懂
僑務委員會僑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範獎勵為海外僑民提供教育服務的志願人員,辦法旨在表彰其貢獻,促進海外僑教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9-08-10・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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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經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選之僑教志工,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時數證明,且服務績效良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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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獎勵之僑教志工應檢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志願服務時數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送本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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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會每年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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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僑教志工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僑教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僑教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僑教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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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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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辦理僑教志工獎勵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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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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