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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中華函授學校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僑務委員會中華函授學校組織規程規範了僑務委員會中華函授學校的組織、任務、權責等相關事項,目的是為了推動海外僑民教育,促進中華文化傳承。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08-30・共 1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僑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適應海外需要,特依本會組織法第十三條 之規定,設立僑務委員會中華函授學校 (以下稱簡本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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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校以通訊及視聽教學方式辦理函授教學,教導海外華僑、華裔、華人研 習中華文化、科學知識、生活技能及華文教育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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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凡海外華僑、華裔、華人,依其學力與興趣,自願接受本校教育申請入學 者,經審查錄取註冊後,為本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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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承僑務委員會委員長之命,綜理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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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校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招生、入學審查、註冊及學籍調查事項。 二、學生課務指導、學業考核、成績保管及結業事項。 三、平面與電子講義、教材、刊物等之編審、製作、出版、寄發及控管事 項。 四、與各科講義教材之編撰及評閱教師之聯繫、協調事項。 五、輔導設立面授班、同學會及舉辦課程研習活動事項。 六、其他有關函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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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校置祕書一人,承校長之命,掌理機要文書、工作計畫、會議記錄及校 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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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校置組長一人,教師、組員及書記若干人,視業務需要配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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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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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校人事、會計由本會人事室、會計室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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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校各級工作人員,由本會在法定員額內派充,並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之規定聘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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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校課程由本校訂定,並報本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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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校學生修業期限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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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校各科講義之編撰,及學生答卷之評閱暨學生問題之解答,得聘請校外 專家學者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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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校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均予結業,並發給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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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校免收學雜費,但學生請託代辦有關教學事項所需費用,由學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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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校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校擬訂,報請本會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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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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