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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規範對於偽造或變造外國貨幣的處理程序和相關規定,目的在於打擊偽造貨幣行為,維護金融秩序和國家貨幣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0-04-07・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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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金融機構及經本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其他事業(以下合併簡稱經辦機構)經收顧客持兌之外國幣券發現有偽(變)造幣券時,除當面向持兌人說明係偽(變)造幣券外,如係鈔券,應加蓋『偽(變)造作廢』章,硬幣應剪角作廢,並經持兌人同意後,將原件截留,掣給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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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經辦機構發現持兌之偽(變)造外國幣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刻記明持兌人之真實姓名、國籍、職業及住址,並報請警察機關偵辦: 一、持兌之偽(變)造外國幣券總值在等值美金貳佰元以上。 二、持兌之偽(變)造外國幣券總值未達等值美金貳佰元,且持兌人情形可疑或不同意經辦機構截留致無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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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經辦機構截留之偽(變)造外國幣券,除於必要時,得轉送法務部調查局或國際刑警組織鑑查外,應建檔妥慎保管;其保管期限逾五年者,得會同會計部門辦理銷燬,並列冊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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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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