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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照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健康照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健康照護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相關事項,確保基金有效運用,以促進全民健康保險的穩定及醫療品質的提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7-10-23・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落實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加強國民衛生保健、照顧弱勢族群之醫療照護 ,提供國民健康照護保障,特設置健康照護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 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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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下設醫療發展基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藥害救濟基金、菸害防制 及衛生保健基金、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疫苗基金及食品安全保護基金 七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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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 關,除醫療發展基金同為本部外,其餘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二、藥害救濟基金、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三、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本部國民健康署。 四、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疫苗基金:本部疾病管制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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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發展基金收入。 三、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收入。 四、藥害救濟基金收入。 五、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收入。 六、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收入。 七、疫苗基金收入。 八、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三款所定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捐贈收入。 三、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公益彩券回饋金收入。 五、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之收入。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藥害救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 二、滯納金。 三、代位求償之所得。 四、捐贈收入。 五、藥害救濟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繳納之徵收金收入。 二、捐贈收入。 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之孳息收入。 第一項第七款所定疫苗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公益彩券盈餘、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疫苗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一項第八款所定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沒收、追徵或抵償之現金 或變賣所得。 四、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或行政罰法規定沒入、追繳、追徵或抵償之不 當利得部分提撥。 五、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捐贈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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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發展基金支出。 二、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支出。 三、藥害救濟基金支出。 四、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支出。 五、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支出。 六、疫苗基金支出。 七、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二款所定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提供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之保險對象無息申貸下列費用: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自付保險費。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 二、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支出。 三、補助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 前條第二項第四款之收入,應專供前項第二款用途之用;前條第二項第五 款之收入,應專供前項第三款用途之用。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藥害救濟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藥害救濟金之給付。 二、委託或補助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藥害救濟有關事項之支出。 三、委託或補助藥害及藥物副作用防制事項之支出。 四、減少藥害及藥物副作用之獎勵、研究及策略研訂事項之支出。 五、涉及藥害及藥物副作用之國際合作相關事項之支出。 六、執行藥害救濟調查及審議相關費用事項之支出。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給付。 二、辦理預防接種副作用之防治及通報支出。 三、辦理減少預防接種副作用之獎勵、研究及策略研訂支出。 四、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及預防接種副作用之國際合作支出。 五、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受理、調查及審議支出。 六、委託或補助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相關支出。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疫苗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疫苗採購支出。 二、辦理預防接種各項業務與相關設備購置、維護及管理等支出。 三、辦理預防接種相關之研究調查、訓練及國際合作等支出。 四、委託、補助及獎勵辦理預防接種等支出。 第一項第七款所定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因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 起消費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 二、補助經公告之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有關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 三、補助勞工因檢舉雇主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行為,遭雇主解僱、 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所提之回復原狀、給付工資及損害賠償訴訟之律 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 四、補助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獎金。 五、補助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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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管理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本基金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五、本基金下設各基金間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六、本基金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核轉。 七、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監督及考核。 八、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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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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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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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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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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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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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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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 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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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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