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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一句話看懂
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規範經濟弱勢或特殊境遇之學生或社會人士,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所需費用之補助事項與相關處理規定,以減輕其經濟負擔,促進其進修或就業機會。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0-03-13・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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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原住民。 二、身心障礙者。 三、低收入戶。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 本辦法所稱非正規教育課程,指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之認可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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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補助對象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者,得依下列比率申請學費補助;每人每年最高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一、原住民:百分之百。 二、身心障礙者: (一)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百。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七十。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四十。 三、低收入戶:百分之百。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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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學分證明書、繳費收據及下列文件之一,由終身學習機構初審彙總,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複審後,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檢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款後發給: 一、原住民: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三、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居留證影本;其居留證無法辨識婚姻狀態者,應檢附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人同時具有第二條所定二種以上之資格者,僅得擇一申請;已依其他法規規定申請減免或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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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自取得學分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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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有第四條第二項重複申請情事。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領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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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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