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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

一句話看懂
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規範信用合作社辦理資產重估之適用範圍、資產重估基準日、資產及負債之重估方法等事項,以確保資產價值之正確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11-14・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七條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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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以社有土地及房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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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社有土地重估增值,最高不得超過公告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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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社有房屋經依法計提折舊,如現有價值高於帳面價值達二倍者,得辦理重 估增值,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稅捐稽徵機關之查定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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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資產重估增值金額,應寬提公積金,必要時並得移充社員增認之股金,不 得另作他用。 前項資產重估增值金額,移充社員增認股金時,其土地增值部份,應扣除 增值稅,提列土地增值稅準備科目後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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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前條增認股金,應由社務會參酌社員入社年資、物價指數及已繳股金,擬 訂比率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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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及增值金額之分配,應報經省市財政廳局核准後辦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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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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