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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產增值處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信用合作社資產增值處理辦法規範信用合作社如何處理資產增值事項,目的在於明確資產增值處理程序,確保資產安全與經營穩定,以維護社員權益與促進業務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1-22・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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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 (以下簡稱信用社) 得辦理資產增值,但以社有土地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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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信用社資產增值之計算,以不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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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資產增值金額,至少應提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十以上為損失 準備金,餘得移充社員增認股金,其分配辦法由社務會參照入社年資、物 價指數及已繳股金,擬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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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資產增值及移充社員增認股金部分之分配辦法,應報經社員 (代表) 大會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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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資產增值之社員增認股金,應以「增值股金」 科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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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增值股金以不退還為原則。但得依法轉讓與其他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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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信用社資產增值及增認股金分配辦法,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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