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前項透過損益認列之收入及費用應以功能別為分類基礎,並揭露性質別之額外資訊,包括折舊與攤銷費用及員工福利費用等。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保險業應於綜合損益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其他營業收入或成本金額達保險收入合計百分之一者,應於綜合損益表上單獨列示。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保險服務結果:係本期內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之保險合約所產生之保險收入、保險服務費用,及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之收益或費損。
(一)保險收入:係源自直接承保及分入再保之保險合約群組之服務所提供,應反映保險人就該等服務而換得之預期有權取得之對價,包括下列項目:
1.與剩餘保障負債之變動有關之金額,如期間內所發生之保險服務費用(依期初之預期衡量)、對非財務風險之風險調整之變動、因本期保險合約服務移轉而認列於損益之合約服務邊際金額、採保費分攤法衡量所認列之保險收入及其他金額。
2.與保險取得現金流量之回收有關之保費部分之分攤。
(二)保險服務費用:係源自直接承保及分入再保之保險合約群組之服務所提供,應反映保險人就該等服務而產生之理賠及費用,包括下列項目:
1.與已發生理賠負債之變動有關之金額,如已發生理賠(排除投資組成部分之返還)、其他已發生保險服務費用及其履約現金流量之任何後續變動。
2.與剩餘保障負債之變動有關之金額,如虧損性合約群組之損失以及此等損失之迴轉。
3.保險取得現金流量之攤銷。
4.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之減損以及此等減損之迴轉。
(三)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收益或費損:係源自於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產生之收益或費損,包含下列項目:
1.自再保險人攤回金額。
2.所支付保費分攤金額。
3.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之發行人不履約風險變動之影響。
二、財務結果:係指淨投資損益、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財務收益或費用。
(一)淨投資損益:係指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各項收益或損失,包括利息收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損益、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兌換損益、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淨變動、投資性不動產損益、投資之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其他投資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金融資產重分類損益、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淨變動、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淨損益等;除利息收入外,前述各項投資損益應以淨額列示。
1.利息收入:係存放銀行、短期票券、放款、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其他金融資產等資金運用所得之利息。
2.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包括:
(1)買賣或借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以及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所產生之損益、股息紅利及期末按公允價值評價產生之評價損益。
(2)投資合約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淨變動:係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且依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投資合約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本期淨變動數。
3.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損益:係買賣或借貸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債務工具所產生之損益、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權益工具所產生之股利及紅利收入。
4.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係買賣或借貸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益。
5.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保險業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損益。
6.兌換損益:係外幣投資本金、孳息及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一號衡量之外幣保單負債因匯率變動實際兌換、評價及避險之損益。但人身保險業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第十九段判斷,其直接持有之金融資產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務工具,且未對外幣風險組成部分指定避險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以前期兌換後之帳面金額或新購取得成本計算之外幣攤銷後成本所產生之各期間未實現兌換差額,應依債務工具投資之預期
用 AI 解釋這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