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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由原簽單公司逕分國外辦法
一句話看懂
保險業務由原簽單公司逕分國外辦法規範保險公司將業務轉分或再保險業務轉讓給國外公司之程序與要件,以確保保險業務之穩定經營與風險管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1-10-11・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央再保險公司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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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內保險業承保之業務,除自留額外,應依中央再保險公司條例第六條之 規定辦理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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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國際保險市場情形,以由原簽單公司逕分國外為有利時,財政部得依中 央再保險公司或國內保險業之聲請,或依職權核定,准由國內保險業以其 一部或全部業務逕分國外。 前項核定,得預定實施期限。於所述情形消滅時,由財政部以命令撤銷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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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保險業所洽得之國外分保條件,顯較中央再保險公司所能給予條件為優時 ,得比照前條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定,准以一部或全部業務逕分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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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國內保險業簽單承保之業務,其保險金額超出經洽定國內、外再保險合約 所能容納之範圍內,仍應洽由中央再保險公司按臨時再保險方式承受。 為爭取時效,前項臨時再保險業務,中央再保險公司應於約定時限內覆證 ,否則原簽單公司得逕行轉分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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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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