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範圍為網際網路業、製造業、技術服務業、文化創意產業及流
通服務業從事之研究發展計畫,可具體增加產品或服務之附加價值或可提
升技術服務能力者。
前項網際網路業、製造業、技術服務業、文化創意產業及流通服務業定義
如下:
一、網際網路業:指對機構或個人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撥接服務、專線服務
、連線服務、網路多媒體軟體及內容服務、系統及應用程式服務等專
門服務之公司。
二、製造業:指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公司。
三、技術服務業:提供產業創意、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試、品質管
理、流程改善、製程改善、自動化工程、電子化服務、資源再利用、
污染防治、能源管理、智慧財產交易、創業管理等專門技術、諮詢或
智慧財產權服務等相關行業之公司。
四、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與運用
,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之產業。
包含視覺藝術產業、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工藝
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廣告產業、設計產業、
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創意生活產業、及數位休閒娛樂
產業。
五、流通服務業:指批發業、零售業及物流業。
第一項所稱研究發展,包括從事研究新產品、新技術、新創作或新經營模
式、改進生產或製作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改善製程及研究改良增進
生產、銷售、訓練或展演效率之活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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