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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

一句話看懂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規範雇主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獎勵措施,以提高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就業率,促進其經濟參與及社會貢獻。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6-14・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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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對象: 一、依法登記或取得設立許可之民營事業單位、非營利組織及民間團體。 二、從事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事項之相關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 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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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所定適用對象之評選,分為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二組。 前項所定績優單位組,依其組織性質及規模分為下列四類: 一、中小企業類: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企業。 二、大型企業類: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非屬中小企業之企業。 三、中小型之機構、非營利組織或團體類: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診所或地區醫院。 四、大型之機構、非營利組織或團體類:經常僱用員工數滿一百人者、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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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報名績優單位組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要件: 一、積極進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並促進其穩定就業,有具體實績。 二、依法登記或取得設立許可滿三年,且營運中。 三、依法繳交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四、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已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 五、最近二年內未有重大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事。 報名從業人員組者,應為從事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事項相關工作滿三年,有具體事蹟,並經相關單位或人員推薦之現職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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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第二條所定對象參加評選,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基本資料表。 二、協助中高齡及高齡者措施及優良實績或事蹟說明表。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前項所定文件、資料、受理期間及評選作業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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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主管機關應成立評選小組,辦理第三條所定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評選。 前項所定評選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其組成如下: 一、專家學者代表五人至八人。 二、人力資源主管代表、非營利團體代表五人至八人。 三、主管機關代表一人至三人。 評選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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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所定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依下列項目評選: 一、建立及推動友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制。 二、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場穩定就業措施。 三、結合單位組織特性,辦理中高齡及高齡人力發展之前瞻性或創意性措施。 四、執行前三款所定項目具有成效及影響力。 五、其他足為楷模之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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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之獎項如下: 一、績優單位獎。 二、績優人員獎。 前項所定獎項名額由評選小組分配之,評選小組並得視參選狀況調整或從缺。 獲獎者由主管機關公開表揚,頒發獎座(牌)及獎金,並得補助參加主管機關辦理與本項業務相關之國內外交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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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第三條所定評選,以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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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參選者於報名截止日前二年內、審查期間及獲獎後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參選或獲獎資格,並應限期命其返還已頒發之獎金: 一、提報偽造、變造、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 三、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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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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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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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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