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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審查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人體生物資料庫審查費收費標準規範了申請人體生物資料庫審查所需的費用標準及相關規定,目的是為了確保審查工作的順暢進行及相關經費的合理運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1-02-15・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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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之審查(以下稱許可審查)。 二、設置許可效期展延之審查(以下稱展延審查)。 三、設置許可記載事項變更之審查(以下稱變更審查)。 四、人體生物資料庫一部或全部移轉之審查(以下稱移轉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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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各款收費數額如下: 一、許可審查:機構之所有生物檢體於同一地址保存者,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十五萬元;機構之生物檢體採分開保存於不同地址者,每增加一保存地址,加收新臺幣八萬元。 二、展延審查:機構之所有生物檢體於同一地址保存者,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九萬元;機構之生物檢體採分開保存於不同地址者,每增加一保存地址,加收新臺幣五萬元。 三、變更審查:人體生物資料庫機構名稱、生物醫學主管或資訊主管或代表人、負責人之變更,每項收取新臺幣五千元;生物檢體保存地點異動致地址變更者,收取新臺幣八萬元。 四、移轉審查:人體生物資料庫全部移轉者,向轉出與轉入機構各收取新臺幣七萬五千元;部分移轉者,每移轉一生物檢體保存地址,向轉出與轉入機構各收取新臺幣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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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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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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