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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保存庫審查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人體器官保存庫審查費收費標準規範了人體器官保存庫設立、變更、停業或歇業等審查事項的收費標準,目的是為了確保相關審查工作的經費來源。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9-17・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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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申請人體器官保存庫設置許可(以下稱許可)之審查費。 二、申請許可效期展延之審查費。 三、申請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之審查費。 四、申請實施國外保存庫檢查之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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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審查費收取費額如下: 一、申請許可: (一)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同一機構同時申請許可達二件以上者,第二件起每件收取新臺幣八萬元。 二、申請許可效期展延: (一)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八萬元。 (二)同一機構同時申請許可效期展延達二件以上者,第二件起每件收取新臺幣五萬元。 三、申請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 保存庫申請機構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醫學主管或品質主管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四、申請實施國外保存庫檢查: (一)每一案檢查之審查費收取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查核人員臨場費,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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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人體器官保存庫設於同一機構之相同區域且其醫學主管、品質主管各為同一人時,得視為一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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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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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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