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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一句話看懂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規範人民團體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時,應檢附的文件、程序及證書頒發等相關事項,確保人民團體依法立案並規範其運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2-01・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之頒發,依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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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由各主管機關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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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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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尺度為縱二十九點七公分,橫二十一公分,白地黑字,一公分金色花邊;上方正中間置國旗一面,縱二.八公分,橫四.三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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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應開列左列事項: 一、團體名稱。 二、成立日期。 三、會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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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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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遺失時,應即登報聲明作廢,檢具報紙廣告並申述緣由,報請主管機關補發。 前項證書因毀損不堪辨識時,應檢具原證書報請主管機關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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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人民團體組織解散時,主管機關應將原頒發之立案證書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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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頒發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不另徵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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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政黨證書得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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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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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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