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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
一句話看懂
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規範了人工生殖子女與其親屬間親屬關係的查詢程序與要件,目的在於提供查詢管道,以確認人工生殖子女的親屬關係。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8-21・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人工生殖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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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後,經主管機關登錄在案,接受生殖細胞捐贈所生之子女(以下稱人工生殖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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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人工生殖子女擬結婚、收養或被收養時,得分別由其擬結婚對象、被收養人或收養人持前條之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依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核發親等關聯資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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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人工生殖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 一、本人之國民身分證;無國民身分證之外籍人士,其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之證明文件。 二、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申請表(如附件一或附件二)。 三、前條所定親等關聯資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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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主管機關應自收受前條申請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查詢結果;必要時,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前項通知,以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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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所定查詢業務,主管機關得委任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或委託相關法人、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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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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