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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各類保險定名準則
一句話看懂
人壽保險各類保險定名準則規範了人壽保險商品命名的原則和統一格式,目的是為了避免消費者混淆、確保保險商品名稱的清晰和透明,進而有助於保險市場的健全發展和公平競爭。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12-30・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1
一、人壽保險各險定名,應將本險之主要性質表明,茲規定各險標準名稱 如下: (一) 人壽保險: 1 生存險稱××××儲蓄保險。 2 死亡險稱××××壽險。 3 生死合險稱××××儲蓄壽險 (或養老保險) 。 (二) 健康保險稱××××健康保險 (或疾病保險) 。 (三) 傷害保險稱××××傷害保險 (或意外保險或平安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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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人壽保險各險標準名稱之前應冠以公司 (處) 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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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人壽保險各險標準名稱之前,除前條之規定外,並得酌加冠年期,附 加險名稱,或抽象吉慶性,區別性及說明性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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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四、新種保險名稱如有不適用上列標準者,應於呈請核定時敘明理由,經 核准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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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五、本準則訂定前報部核定之各險名稱不符本準則規定標準者,得依照本 準則規定修正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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