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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機構辦事規則
一句話看懂
人事管理機構辦事規則這部法規規範政府機關的人事管理機構內部運作程序、職責分工和工作流程,目的是確保人事管理工作之效率、公平性和透明度。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03-23・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人事管理條例第十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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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各級人事主管人員,承長官之命,處理該管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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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人事主管人員,得出席所在機關有關其職掌之各種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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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人事處、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辦理人事行政事項,涉及對外者,依所在 機關行政系統與程序,以所在機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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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人事主管人員,對於所在機關人事管理之改進,得建議於所在機關長官及 銓敘部採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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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級人事機構應每三個月繕具工作報告,呈送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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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各級人事機構辦事細則,均由各該機構擬訂,呈報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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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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