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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機構設置規則

一句話看懂
人事管理機構設置規則這部法規規範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的人事管理機構設置、人事人員職責,以確保人事工作之推動與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5-05-04・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據人事管理條例第十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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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各機關人事處、人事室、人事管理員,冠以所在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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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人事處分設二科至四科,各科及人事室,視事務之繁簡,得分設二股至四 股。 分股辦事,應指定主任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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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人事處關防,由銓敘部呈請考試院轉請國民政府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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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級人事主管人員為簡任及薦任者,其官章由銓敘部呈請考試院轉請國民 政府頒發。委任者由銓敘部刊發,均列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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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人事處或主任定為薦任官等之人事室,其組織規程,由銓敘部分別制定, 呈報考試院轉呈國民政府核准備案。主任定為委任官等之人事室,其組織 規程由銓敘部擬訂,呈報考試院核准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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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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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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