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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政總局郵政博物館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郵政總局郵政博物館辦事細則規範郵政博物館的設立、業務範圍、組織、人員編制、經費以及相關管理事項,目的是為了有效管理郵政博物館,促進郵政文化與歷史的保存與推廣。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1-16・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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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館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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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館設典藏課、展覽課及事務課三課,分掌本館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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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典藏課職掌如左: 一、郵政博物、票品、檔案之接收、登記、編目及典藏事項。 二、各國郵政資料文獻之編譯、考訂及出版事項。 三、郵政專業圖書、資料文獻之蒐集、整理及保管事項。 四、本館蒐藏書籍、資料、文獻之出借與收回事項。 五、其他有關郵政博物之典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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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展覽課職掌如左: 一、郵政博物、票品之徵求及蒐集事項。 二、郵政博物、票品展出之研究及考訂事項。 三、郵政博物、票品之陳列、展出及保管事項。 四、郵政影片、幻燈片、錄音帶之放映及保管事項。 五、其他有關郵政博物之展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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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事務課職掌如左: 一、本館文件之收發、繕校、稽催及保管事項。 二、本館警衛、消防等安全防護與環境清潔衛生維護事項。 三、郵政博物、票品展出、典藏應予配合支援事項。 四、對外連繫及財物、事務管理事項。 五、其他不屬本館各課主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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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館各級人員之職責,各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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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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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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