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憲法 › 第164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164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AI 白話解釋
← 第163條看 中華民國憲法 全文第16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