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憲法 › 第145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145條

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 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
AI 白話解釋
← 第144條看 中華民國憲法 全文第14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