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刑法 › 第360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360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AI 白話解釋
← 第359條看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第36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