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刑法 › 第217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216條看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第2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