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刑法 › 第13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