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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助學金設置辦法

一句話看懂
中山助學金設置辦法規範獎勵學業成績優異且家境清寒或特殊境遇之學生,以鼓勵其奮發向上,順利完成學業,並培養優秀人才。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8-08-26・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協助港九知識青年完成大專學業,並紀念 國父孫中山先生,特設中山 助學金 (以下簡稱本助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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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助學金由教育部委託香港中國文化協會 (以下簡稱文協) 組成中山助學 金審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委會) 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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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助學金發給就讀教育部或香港政府立案之大專院校家境清寒學行成績平 均在七十分以上之學生。 調景嶺各中文中學高中畢業生或難胞子女就讀大專院校者,應為優先受助 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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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助學金名額暫定為六百名,每名每學期發給助學金港幣壹仟伍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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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助學金申請手續及審核程序如左: 一、申請手續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 本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由各校院合於第三條規定之學生填具申 請表送由學校負責核轉文協辦理。 (二) 申請時間:於每學期學校開學三週內為申請期限,逾期不予受理。 (三) 申請學生應繳證件:申請表二份附貼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繼續 申請學生可免填) ,並應檢附本學期註冊證影本及前學期學行成績 單 (一年級新生檢具原畢業學校最後一學期成績單) 。 二、審核程序:初審由學校自行辦理,符合規定之申請人由文協約談後提 審委會複審,並將審查結果函覆各校轉知受助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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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助學金每學期發放時,由審委會派員公開直接發給,凡核准受助學生均 應攜帶學生註冊證前往文協親簽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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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受領本助學金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助學金: 一、中途離校或退學者。 二、發放助學金時限超逾二週而無故未親自簽領者。 三、受記大過以上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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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助學金頒發完竣,由審委會彙齊受助學生親領條據,並另造送印領清冊 二份逕送教育部以辦理報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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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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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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