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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了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的組織、職責、會議等相關事項,旨在推動中小企業的發展與健全其經營環境。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01-06・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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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之改善及發展事項。 二、中小企業之認定標準事項。 三、中小企業之融資與保證事項。 四、中小企業之稅制事項。 五、中小企業公共採購或公共工程之配合發展事項。 六、其他有關中小企業健全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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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三人,均由行政院院長聘派之。 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擔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當然委員十五人,由經濟部、內政部、財政部、交通部、教育部、文化部、數位發展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勞動部、農業部、環境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副首長擔任之。 二、產業界及學術界代表五人至八人。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出缺改聘以繼任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委員會議,得視會議議題邀請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副首長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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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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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一年召開兩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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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事務;行政人員五人,包括組長一人、科長一人、專員或研究員三人,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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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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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經費,由經濟部編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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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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