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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監事會會議規則
一句話看懂
中央銀行監事會會議規則規範中央銀行監事會之組織、職責、會議召開程序、議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以確保監事會有效行使職權,達成監督中央銀行業務經營之目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81-01-22・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中央銀行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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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中央銀行監事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議,除中央銀行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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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執行左列職權: 一、本行資產、負債之檢查。 二、本行帳目之稽核。 三、本行貨幣發行準備之檢查。 四、本行貨幣發行數額之查核。 五、本行決算之審核。 六、違反中央銀行法及本行章則情事之調查,並提請理事會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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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監事得列席本行理事會,並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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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主席由各監事互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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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本會主席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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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本行有關主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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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非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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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之議事以出席監事之過半數表決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本會應作議事錄由主席署名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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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得因本行理事會之洽商,參加理、監事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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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承主席之命,辦理本會議事及其他經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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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規則自議決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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