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委員與院長被提名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向遴選委員會揭露:
一、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二、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三、遴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日前三年內,曾同時擔任同一營利事業董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四、遴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日前三年內,曾同時擔任同一營利事業決策或執行業務之職務。
五、遴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日前三年內,曾同時任職於同一機關(構)、學校,且曾有聘僱或職務上直接隸屬關係。
六、其他經遴選委員會決議應揭露之職務、關係或相關事項。
遴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日後至決議院長候選人推薦名單前,遴選委員有前項規定應揭露之事項,亦應向遴選委員會揭露。
遴選委員與院長被提名人間有前二項所定應揭露情形以外之事項,得自行向遴選委員會揭露。
遴選委員受推薦且同意成為院長被提名人時,當然喪失遴選委員資格;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經遴選委員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遴選委員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情形之一者,應提遴選委員會討論,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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