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其他 › 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條例

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條例

一句話看懂
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條例規範中央研究院評議會之組織、職權及運作事項,旨在使評議會有效行使學術諮議及監督等職責,以促進中央研究院之學術研究與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9-12-30・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中央研究院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設評議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評議員由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聘任評議員,應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十條所列各組分配名額。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中央研究院評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決定中央研究院研究學術之方針。 二、促進國內外學術之合作與互助。 三、中央研究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選舉院長候補人三人,呈請總統遴任 。 四、受中央政府之委託,從事學術之研究。 五、受考試院之委託,審查關於考試及任用人員之著作或發明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聘任評議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聘任評議員任期終了前三個月,應由院士選舉下屆評議員,其選舉規程由 評議會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聘任評議員在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應由評議會補選,呈請總統聘任,其 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聘任評議員為名譽職。但開會時得酌給旅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評議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遇有必要或經評議員三分之一以 上之請求,議長得召集臨時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評議會置秘書一人,由全體評議員選舉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中央研究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秘書召集臨時評議會,選舉院長候補人 。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
評議會議事規程及處務規程,由評議會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其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