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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設置訪問研究學人辦法
一句話看懂
中央研究院設置訪問研究學人辦法規範訪問研究學人的申請資格、遴選程序、研究經費及相關權益事項,目的是提供學者交流學習機會,促進學術研究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8-29・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1
一、本院為指導、聯絡、獎勵學術研究,加強學術發展,依本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訂定設置訪問研究學人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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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本院設置之訪問研究學人,須具有國內公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講師以上,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相當於講師以上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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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訪問研究期間,以三個月至一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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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四、本院各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以下簡稱所處)在同一時期每所處暫以接受兩名訪問研究學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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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五、凡申請為本院訪問研究學人者,應於預定到院研究三個月之前向本院有關所處提出下列文件: (一)研究計劃; (二)最近三年內之著作; (三)簡歷表; (四)所在學校或研究機構首長之推薦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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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六、訪問研究申請案件先由有關研究所處審查,經所務會議通過並洽定協助或指導人員後報請本院院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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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七、訪問研究學人在本院訪問研究期間得享受下列之優待: (一)研究補助費之資助; (二)研究室之供應,圖書資料之閱覽,儀器標本之利用,實驗藥品之供給; (三)本院醫務室之醫療服務; (四)本院交通車之搭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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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八、訪問研究學人在本院訪問研究期間應履行下列事項: (一)遵守本院及有關所處之規定; (二)參加所在所處之學術討論會,並至少主講一次,報告其研究成果; (三)訪問期滿時應提交研究報告一式二份,除一份由所在所處留存外,另一份轉送其推薦學校或研究機構; (四)研究成果發表時,須註明「本書(或論文)係在中央研究院訪問研究期間完成」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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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九、訪問研究學人在本院訪問研究期滿後,得由本院發給證明文件(格式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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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十、本院認可之國外大學及學術機構所推薦之訪問研究學人,得比照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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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十一、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改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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