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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廣播電臺董監事遴聘辦法

一句話看懂
中央廣播電臺董監事遴聘辦法規範中央廣播電臺董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的遴選、聘任及解任程序,以確保臺廣董事會及監事會運作之有效性及公正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03-11・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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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中央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文化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外交部、國防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文化部指派之代表五人。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二人至四人。 三、學者、專家二人或三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或三人。 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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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臺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文化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文化部指派之代表一人。 二、具律師、會計師專業背景者二人至四人。 前項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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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董、監事之任期、續聘、解聘及補聘等事項,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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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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