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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辦法規範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業務經營、財務管理、監督及相關事項,目的在於確保公司依法經營,健全公司治理機制,提升經營效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0-04-26・共 1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船公司) 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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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中船公司對左列事項,應報請經濟部核轉、核定、核備或備查。 一、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規程之核定。 二、資本額之調整及轉投資之核轉。 三、派駐國外常設機構之設立與撤銷之核轉。 四、長、中程計畫之核轉。 五、年度計畫之核定。 六、計畫型資本支出預算及列管追縱之核轉或核定。 七、重大資本支出計畫預算之變更 (計畫之撤銷或整個變更) 之核轉。 八、年度營業預決算之核轉。 九、五年以上國內借款,其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及發行公司債之 核定。 十、一年以上之國外借款之核轉。 十一、土地房屋及主要機器設備之變賣或交換之核定。 十二、董事長及總經理薪給標準之核定。 十三、年度計畫及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業務、會計、人事、 及工程進度等月報表之備查。 十四、公司組織規程、人事規章、財務會計規章、及採購營建規章之核備 。 十五、年度經營績效考核之核轉。 上列事項,依法應分送有關機關者,由中船公司逕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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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中船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之任免,由經濟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依規定程 序辦理,並得由經濟部遴選專家擔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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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左列事項由董事會決議之: 一、資本額調整及轉投資之擬定。 二、公司組織規程之核定。 三、長、中程計畫及年度計畫之核轉。 四、年度營業預決算之審定及核轉。 五、計畫型資本支出預算之審定及核轉。 六、產品銷售呆帳轉銷之核定,並徵得審計部同意。 七、盈餘分配之擬定。 八、五年以上長期借款,其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及發行公司債之 核轉。 九、期限不足五年之國內借款其金額不足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之核定。 十、一年以上國外借款之核轉。 十一、土地、房屋及主要機器設備之變賣或交換之核轉。 十二、超過董事會所訂金額之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審議。 十三、重要章則及契約之核轉或核定。 十四、一級主管以上人員聘解之核定。 十五、從業人員待遇標準之核轉及公司福利措施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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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左列事項由監察人執行之。 一、審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二、查核公司帳冊及文件。 三、董事會決議請監察人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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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中船公司應編製年度預算及決算依法定程序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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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中船公司營繕工程購置財物及出售產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常購置原料、物料及出售產品,由中船公司訂定管理辦法辦理之。 二、建廠及擴建計畫之營繕工程及國內外採購,經由中船公司編訂計畫, 報請經濟部核轉行政院專案核定,送請審計部同意後,得由中船公司 分項慎選合格廠商,並視實際需要,決定以招標、比價或議價方式辦 理。其有關契約及驗收,由中船公司董事會另訂辦法監察辦理之。 三、建廠及擴建計畫以外之營繕工程及國內外採購,超過稽察一定金額, 其有技術要求,或特殊工程及採購不能公告招標者,得由中船公司逐 案敘明理由,逕行送請審計部同意後,以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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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中船公司原料、財物之採購及工程之營繕,應在詢價單及合約中載明不取 折扣之條款,並嚴格禁止從業人員接受來往廠商任何折扣、邀宴或餽贈。 如因特殊情形價款中包含折扣、折讓或其他類似項目者,由中船公司作為 該價款之沖減。工程及設備合約,如供應廠商提供訓練服務者,應在合約 中明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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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中船公司之副總經理及以下之從業人員採用聘僱制度,不具公務員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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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中船公司所需延聘各級人員,由公司自行遴用,或委託有關機關代為遴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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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中船公司從業人員之進退、訓練、升遷及獎懲等,應依據機動、公開及增 進效率之精神,釐訂適切可行之人事管理規章,報請經濟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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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中船公司從業人員之待遇,應採職務責任給與制度,參照薪資市況,公司 財務狀況,訂定合理薪資標準,並得實施獎金制度,分別研訂薪資管理及 生產獎金辦法報請經濟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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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中船公司承接造船、修船、得依國際造修船慣例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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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辦法施行細則由經濟部訂定,報請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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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辦法自行政院核定日起試行三年,期滿由經濟部檢討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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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施行細則/子法)

名稱以「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辦法」起始的施行細則、辦法等附屬法規。
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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