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案解讀
立委
委員會
政黨
選舉
公投
金主
民調
連署
測驗
AI問
搜尋
法律主題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其他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組織、職權及運作程序,旨在建立處理不當黨產之公正機構,以有效推動黨產之查證、凍結及處理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6-08-12・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任期四年,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一個月內依前項程序派(聘)之,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由相關機關人員借調;置組長三人、人事管理員一人、主計員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幕僚作業,由相關機關人員調兼,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各相關機關並應指派專人負責協調、連繫事宜。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由行政院院長解除其職務。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除或解除其職務: 一、死亡或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辭職。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五、因刑事案件受羈押或經起訴。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所為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會主任秘書得視實際需要召集工作會議,協調相關機關推動本會掌理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會設調查一組、調查二組及行政組。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及工作人員之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
其他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