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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測定辦法

一句話看懂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測定辦法規範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的資格認定、測驗辦理及成績評定等事項,目的在確保從事不動產經紀業務的人員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能力。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12-05・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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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得參加經內政部指定單位舉辦之不動產經紀營 業員測定 (以下簡稱本測定) 。 前項規定於外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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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參加本測定者,應以通訊方式繳交下列費件: 一、報名表。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報名費。 四、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寬二點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五、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有關文件。 前項第二款文件,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應繳國民身分證影本;為華僑者, 應繳僑務機關或僑居地使領館或經政府認可之當地機構、華僑團體出具之 僑居證明;為外國人者,應繳其護照有關列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 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第一項第三款費額,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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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參加本測定者所繳書件,經查明係偽造或變造者,應不准其應考;其已應 考者,應考成績無效。冒用身分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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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測定以選擇題之測驗方式為之,分下列二科,每科一百題,每題一分, 以平均六十分以上為合格: 一、不動產基本法規:包括民法總則編及債編、土地法、土地稅法、契稅 條例及房屋稅條例。 二、不動產經紀法規: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公平交 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內政部訂定之不動產交易契約書範本與不動產 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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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測定得分區辦理;其地點、日期等事項,由內政部於測定日二個月前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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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經本測定合格者,由內政部發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測定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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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參加本測定,使測定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其成 績無效;已核發測定合格證書者,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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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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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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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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