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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獎勵辦法
一句話看懂
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獎勵辦法規範了對不動產經紀業及經紀人員從事不動產交易服務業務之獎勵事項,以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12-22・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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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以下簡稱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第三條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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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曾受本條例規定之處罰或懲戒處分者,不予獎勵。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紀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經受罰鍰處分後逾二年者。 二、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經受懲戒處分後逾二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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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經紀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得予以獎勵之情事者,由其所屬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檢附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定後獎勵;特別優異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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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經紀人員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得予以獎勵之情事者,由其任職經紀業所屬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檢附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送獎懲委員會審定後獎勵;特別優異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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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獎勵方式,以公開表揚或發給獎狀、獎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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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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