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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 81 號解釋

AI 白話解釋
💡 監察委員不得兼任民營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因為這些職務需要執行業務,而憲法規定監察委員不得執行業務,以保持其獨立地位。 這項解釋確保監察委員不會因兼職而影響其公正性。 對民眾而言,這意味着監察委員必須保持中立,不會因利益關係而影響其監督職責。

解釋全文

【解釋字號】 釋字第 81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7年12月17日 【解釋爭點】 監委得兼民營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117 頁 【解釋文】   民營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所執行之業務,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執行業務範圍之內。 【理由書】   查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為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明定,其所以於不得兼任其他公職之外並不得執行業務者,乃為貫徹監察權之行使,保持監察委員之超然地位,故亦予以限制,民營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均為執行民營公司業務之人,其所執行之業務與監察委員職權之行使自不相宜,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監察委員不得執行業務之範圍。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3 條 ( 36.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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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維基文庫(CC BY-SA 授權)/司法院憲法法庭。中立呈現、不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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