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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 258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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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議在於直轄市的教育、科學、文化經費比例是否應與省相同;結論是直轄市的經費比例應比照省的規定,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對民眾的意義在於確保直轄市有足夠的資源投入教育、科學和文化建設。

解釋全文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58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9年4月6日 【解釋爭點】 直轄市之教科文經費比例與省同?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32 卷 6 期 18-19 頁 【解釋文】   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關於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之規定,旨在確定各級政府編製平常施政年度總預算時,該項經費應佔歲出總額之比例數。直轄市在憲法上之地位,與省相當;其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所佔預算總額之比例數,應比照關於省之規定。 【理由書】   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前段明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以確定該項經費在各級政府預算總額中所佔之比例數。所稱「預算總額」,則指各級政府為平常施政而編製年度總預算時所列之歲出總額而言,經本院釋字第七十七號及釋字第二三一號解釋釋明在案。   憲法所稱之「市」,有僅指省轄市者,例如第一百零九條第三款所定「省、市」及第一百二十八條所定之「市」是;有兼指直轄市者,例如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所定「縣、市」是。憲法第一百十八條既將直轄市之自治,列入第十一章「地方制度」「省」之一節內,則直轄市依法實施自治者,即與省為同級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上之地位、權責、財源及負擔,與省相當;且直轄市人口密集,在政治、經濟、文化上情形特殊,其環境、衛生、公安及交通等建設,所需經費,恆較縣及省轄市龐大,須將其財源,妥為分配,以免影響市政建設之均衡發展,其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所佔預算總額之比例數,應比照關於省之規定。 【相關附件】 抄高雄市議會聲請書 受文者:司法院 主 旨:為直轄市之教育、科學、文化經費應占其預算總額之比率,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確,依法聲請 貴院大法官會議惠予統一解釋,以利本會審查預算,請卓鑒。 說 明: 一、本件為本會第二屆第八次大會林議員壽山臨時動議案,並經大會決議:通過。 二、檢送上項臨時動議案乙份,請參考。 議長 陳田錨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6、109、118、128、164 條 ( 36.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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