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選舉過程有重大瑕疵,或當選人有違法情事,可以打選舉官司。這篇說明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之訴的差別與效果。
選舉結果並非絕對不能挑戰。若過程有重大問題,法律提供了兩種救濟:選舉無效之訴與當選無效之訴。兩者針對的問題不同。
針對的是選舉過程本身的重大瑕疵。例如選務機關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時,可以提起選舉無效之訴。若法院判決選舉無效,該選舉需重新辦理。
針對的是特定當選人的問題。例如當選人有賄選、當選票數不實、或不具參選資格等情事,可以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若判決當選無效,該當選人喪失資格,依規定處理遺缺。
這類訴訟通常由檢察官、候選人或相關人依法提起,向管轄法院為之,並有法定的期間限制。選舉訴訟採較迅速的審理,以早日確定選舉結果、維持政局穩定。
選舉訴訟讓選舉的公正有司法救濟作為後盾:過程違法或當選有瑕疵,都能被糾正。這是保障選舉公信力的最後一道防線。相關規定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想了解整體規則可看選罷法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