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買到來路不明的東西,有時仍能取得所有權?這篇說明物權法定與善意取得,是實用的財產法常識。
財產法上有兩個重要而有趣的制度:「物權法定」讓物權的種類不能任意創設;「善意取得」則讓善意的買受人,即使向無權處分的人買東西,也可能取得所有權。了解它們,有助於理解財產交易的安全與規則。
物權法定原則指:物權的「種類」與「內容」,只能依「法律」所定,當事人「不能任意創設」。也就是說,像所有權、抵押權、地上權等物權,其種類與基本內容是法律定好的,人們不能自行發明一種新物權。為什麼要這樣?因為物權具有「對世效力」(可對抗任何人),若能任意創設,將使交易上難以掌握、危害交易安全與公示。物權法定確保物權類型明確、可公示、可預見。
善意取得(動產)指:受讓人「善意」地(不知情且無重大過失)向「無處分權人」受讓「動產」,並取得占有時,縱使讓與人其實無權處分,受讓人仍可能「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例如:你向店家善意買了一支手機,即使那支手機其實是店家無權出售的,你在符合要件時仍可取得所有權。這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與善意的第三人——否則每筆交易都要查清對方是不是真正有權,交易將寸步難行。
善意取得也有界限:須「善意」(不知且無重大過失)、通常限於「動產」的交易安全、且有一定的例外(例如對於盜贓、遺失物等,法律設有特別規定,原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可回復其物,以兼顧原所有人的保護)。這在「保護原所有人」與「保護善意受讓人、交易安全」之間取得平衡。
物權法定確保物權明確、可公示,善意取得保護交易安全與善意第三人,兩者共同支撐財產交易的秩序與安全。想了解最基本的物權,可以看所有權的說明。